车险“捆绑”违章罚款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2-19 23:13:00    加入收藏

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时,很多车主都会被告知车辆有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必须先处理违法罚款后,车检才能通过。多年来,人们早已习以为常地接受年检“捆绑”违法罚款操作,但也有车主跳出来质疑这一规定。山东省宁阳县农民郭善明就认为在他的车辆检测合格的情况下,因为存在车辆交通违法信息而拒绝发放车辆检测合格标志并办理盖章手续是违法的,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宁阳县法院经审理判决交警大队败诉,判令5日内为郭善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然而,时至今日,判决已生效半年了,郭先生却仍未能拿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案由

宁阳县农民郭善明,三年前的初夏,他购买了一辆东风雪铁龙小型客车,在当地办理了机动车入户登记并领取了机动车行驶证,挂上了车牌号。

2009年6月11日,郭先生向保险公司交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 760元。同年6月18日,他驾驶该车到宁阳县机动车检测站对该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宁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该车“2008年11月4日至2009年7月22日期间,共有道路交通违法信息记录18项,已处理2项,未处理16项,违反公安部颁布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为由,锁定该车档案,拒绝为郭先生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持有该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机动车安全检测记录单的郭先生,对此结果不服,于2009年9月14日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

宁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做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宁阳县交警大队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原告郭先生向交警支队申请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提供该车的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且郭先生的车辆经检验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标准,交警支队审查无误后应当发给郭先生检验合格标志。交警支队以郭先生持有的车辆在未处理完毕交通违法行为前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理由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法律规定作出交警大队5日内为郭先生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判决结果。

交警部门:判决结果虽然从在公安部信息系统内“无法执行”

“不给郭先生的车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无不当。”宁阳县交警大队针对郭先生的起诉辩称,由于该车自2008年11月4日至2009年7月22日期间,有道路交通违法信息记录16条未接受处理,机动车档案被锁定。公安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第五款明确了在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这一规定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有效制约,充分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郭先生在未处理完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交警大队依据相关法规对郭先生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院判决生效后,交警大队并没有依照判决结果给郭先生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此,宁阳县交警大队的解释是,他们是按照规定办事,法院虽然判令“五日内为郭先生核发合格标志”,但是他们现在使用的是公安部信息系统,在郭先生不处理违法信息记录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登录为其核发合格证。

“不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不予以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这是公安部制定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明确规定的。”在采访中,山东省公安厅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不仅是我们山东省这样做,全国的车管所都是这样执行的,怎么可能违法呢?“现在统一使用的是公安部信息系统,车主如果不事先处理违法行为的话,车管所就无法为其核发合格证。”部门利益之争导致法律法规频频“打架”

机动车年检“捆绑”交通违法罚款,在全国的公安系统内十分普遍。那么,车辆年检“捆绑”违法罚款的做法到底是不是合法呢?

依据公安部制定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0条规定,车辆在年审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讲,公安交通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

然而,重新审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之规定,处理车辆违法行为并不是车辆年检的必要条件。该条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上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仅是以公安部令的形式颁布的,是部门规章,两者发生抵触,部门规章当然应该遵从上位法。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公安部的规定怎么能设限呢?这就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与部委规章之间的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年检先交违法罚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缘何法律法规之间会“打架”呢?山东省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培风认为,国家法律多为原则性规定,在实施执行时往往需要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规章进行细化。而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的立法过程中,往往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尽可能地为本部门设定或争取更多的管理权、处罚权、审批权、强制执行权,这就很容易会出现个别法规规章与国家法律“不吻合”,从而导致上一位阶的法律文件和下一位阶的法律文件彼此之间缺乏内在的统一性,互相矛盾和冲突的状况时有发生,从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认同感。

201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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