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费率即将迈出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

 所属分类:  2013-2-20 20:01:54    加入收藏

根据此前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如此一来,条款单一、费率一致的现状将正式被打破。

对于此次车险费率改革,业内人士认为大公司或更多受益,中小保险公司人士亦希望相关限定条件能进一步放开。

符合条件公司将获独立定价权

2007年以来,我国车险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产品按照规定均采用统一费率,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竞争的加剧,统一费率已经无法体现各家公司成本控制的优势,业内对车险费率市场化呼声不断。

7月份,保监会向各地保监局和财险公司下发《通知》,推动商业车险制度改革,初步提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方向正是此次《通知》的主要目的之一。

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是此次《通知》的关键之一。《通知》规定,对符合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等几项要求的公司,可以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这将打破目前条款单一、费率一致的现状。

当然,独立开发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需具备较严格的独立开发条件,包括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数据充足真实,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商业车险综合成本率低于100%;最近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商业车险承保车辆数达到30万辆次以上等六大条件。

此外,《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可拟订商业车险费率报批,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根据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不得超过35%;商业车险基础费率浮动因子(优惠系数)应当根据车型、机动车辆使用性质、维修成本等合理设置。

新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将有望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不过,某中型保险公司车险部人士刘阳(化名)表示,目前大部分的中小公司在精算人才储备、经营管理体系、IT运营系统等方面都还没有做好自行立定费率、开发条款的准备,因此原定于明年正式实施的改革恐会延后,或者即使成行,也会安排一个过渡期。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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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不得拒绝客户购买交强险 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垂洲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法律并没有规定车辆必须购买其他的商业保险,如果大地保险公司拒绝客户购买交强险,该行为违法,客户可向保险行业协会反映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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