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份“三责险”不需要签字?

 所属分类:  2013-2-20 20:35:22    加入收藏

买份“三责险”不需要签字

2004年元月,家住淮安市楚州区的张巍买了一辆摩托车代步。2005年5月10日,他到楚州区马甸乡派出所办理年检,派出所的孙警官给张巍填了一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单,并收取了150元保费。保单上已经被注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是5万元等内容。当时,张巍也没有在被保险人和联系人上签字。让人不解的是,这个保险单上注明摩托车是营业性质。

2005年10月20日,张巍驾驶摩托车在迎面有来车的情况下驶入非机动车道,将同方向骑自行车的两人撞倒,其中一人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2月17日,法院判定张巍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于这次事故,张巍要赔偿两名受害者12.4万元。

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

在事故中,张巍也被撞伤送往医院。第二天,他父亲的两个朋友王某与李某受委托带着保单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楚州区营销服务部索赔。王某称,他们去索赔的时候,是由理赔科的冯志燕接待的,刚开始他们在电脑中没有发现张巍的保单。这可把张巍父亲吓了一跳,儿子明明付了150块钱,为什么电脑上没有这份档案呢?王某与张巍父亲极力要求冯志燕再次调查,结果这份保险依旧没有入档。

因为上面有保险公司的公章,而且全部是打印出来的。白纸黑字,冯志燕最后承认这份保单是真的,所以这张保单是被认可的,只要把档案补进去就行了。于是他们把复印件留在了那里。

总公司称保单发错了

过了几天后,王某与张巍的父亲又来到了该公司交涉。冯说,他们已经请示了上级,因为保险单和合同条款不符,所以他们也就不好赔张巍的钱,而且这种保单也没有登记,总公司到底认不认还不清楚,建议他们到淮安总公司去问。

随后,张巍父亲等人到了淮安总公司,找了公司的负责人张经理。张经理看到保单后说,这份保单是他们内部发错的,与客户没有关系,他们同意给张巍更换保单,只要张巍交了150块钱,他们在张巍出险后就可以赔付11万元,即按照专用保单理赔。张巍的父亲听说后非常开心。

一份保险单漏洞百出

张经理还帮忙指出了张巍这份保单上的错误:(1)不应该用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单而应该用摩托车/拖拉机综合保险定额保险单。(2)被保险人没有署名。(3)赔偿额与合同条款不符。(4)摩托车是非营业性质的,却被打上营业性质。接着,张经理他同意将保单转换成专用保单,但日期只能从变更的日子算起。如果将起保日期从当日算起,张巍就一分钱也拿不到了,张巍父亲他们也没有同意。等张经理解释完了后,王某提出车子已经出车祸,张经理就开始推托说忙,并提出有什么事先跟楚州区营销服务部讲,到时候他们了解情况后再给予回复,就这样,理赔皮球被来回踢。

车祸以后,张巍找来同村村民的几份和他同时期办理业务的保单,看到同样是交了150块钱,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加起来赔偿限额是11万元,也是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投的保险。

楚州区马甸乡派出所民警方某说,在他手上,像张巍这样的保险单大概用了一本,是从交通干事那里领来的,当时这种保单拿到手上后,他发现性质有营业性,认为以前从未用过这种保单,就问干事这种报单能不能用,干事说公安局发的单子只管使用就行,但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这种保单就被收回了。

2006年3月,张巍请了律师将材料写好后再到法院咨询,法院回答说证据不是很足,而且这份保单是合法的,张巍收到了保单,虽然没在上面签字,但是在出险之前没有找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实际上就是默认了,所以胜诉的机会不是很大。张巍于是作罢。

保费一样保额可不同?

昨天,负责受理张巍投保的冯志燕。他说,公司确实卖过保费是150元,但赔偿限额为11万元的保单。同样缴纳保费150元,他们也填过保额为5万元的。这都是经过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的,不但如此,他们还在同样的保费保单上填过6万元、7万元的保险金额呢。这是合法的。

冯志燕说,因为当时太忙以及后来的人事变动,所以过了5个月,张巍的保单也没有及时录入系统,但是这对索保并没有影响。

问,“三责险”的费率是固定的还是浮动的?冯志燕说,费率当然是固定的,这是保监局核定的。

问,既如此,为什么同样缴纳150元的保费,保额却不同?

冯志燕说,这个保险的费率应该是固定的,也有可能是浮动的,他不太清楚。

对于张巍保单上的营业性质。冯志燕回答,这对他们的赔款影响不大,所以没有关系。

昨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的网站。上面标着该公司的承保服务流程。张巍说,他在买保险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并没有按照流程来做。

201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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