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实施新的机动车天窗保险理赔规则

 所属分类:  2013-2-20 21:00:30    加入收藏

日前,有深圳市民投诉汽车天窗玻璃因不明原因受损,但保险公司认为不能在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项下理赔(赔付比例100%),而应在车损险项下理赔(因找不到第三方,被保险人须承担30%的免赔率),导致车主的理赔金额少了三成。

“这反映了当前某些保险产品设计与公众的保险需求脱节,保险产品无法满足公众保险需求。”深圳保监局对此表示。

为保护车主利益,深圳保监局联同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定出台新的理赔规则。

根据新规定,当发生天窗玻璃损毁事故时,若客户购买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保险公司须全额赔偿;反之,保险公司仍按车损险赔偿,根据事故情形扣除相应免赔额。

条款陈旧

我国目前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有A、B、C三套行业指导性条款,其中包括车损险、三责险、盗抢险等主险条款,以及玻璃单独破碎险在内的数十个附加险条款。

该套条款制定于2006年前,当时汽车天窗尚未普遍,且天窗玻璃价格偏高,因此在A、B、C三套产品定价时,天窗玻璃无一例外被排除在《玻璃单独破碎保险条款》保险范围之外。

根据现行条款,当天窗玻璃发生单独破碎时,即使客户投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也只能在车损险项下得到赔偿。由于现实中天窗玻璃的单独破碎往往存在找不到第三方责任人的情况,根据车损险条款,在找不到责任方的情况下客户必须承担30%的免赔率,即只能获得70%的损失赔偿;但如果是挡风玻璃或其他的车窗玻璃发生单独破碎,投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的客户则可以在附加险项下获得100%的保险赔偿。

这个差异成为现实中理赔纠纷的焦点。

不过,虽然车主利益得到保护,深圳的财险公司却叫苦不已。“从此一家公司将要实行两个标准,深圳分公司这样赔,其它分公司那样赔,公司统一的后台运营系统都将要调整。”一位深圳财险公司理赔部门负责人称。

费率改革

深圳的创新也被业界看作是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全面铺开的先兆。今后不光是天窗理赔条款,险种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均可自由拟定。

2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维持近5年的全国商业车险费率统一制定模式或将被打破,根据《通知》,今后符合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该《通知》自9月23日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到10月10日结束。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保险公司规定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般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示范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同时,鼓励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上一轮车险费率改革始于2001年的广东地区,随后2003年推至全国后行业陷入价格恶性竞争的无序状态,最终2006年推出A、B、C三套车险条款并祭出限折令才力挽狂澜。

时隔十年之后,深圳又再次走在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的试点先锋。如何杜绝无序竞争?深圳的经验是,出台配套措施和加大违规的处罚力度。今年上半年深圳重拳出击,对财险“老三家”深圳分公司重罚总金额高达165万元,更为严厉的是叫停了车行代理、银行代理、交叉销售这三种中间业务之外的其他中间业务。

201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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