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误读的“无责免赔”案例分析
新闻背景:“给自己的爱车上了全险,就可以获得全额理赔”,这在许多车主看来,是理所应当的事。但近期央视曝光部分上了全险的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却被保险公司“拒赔”,一时间“无责免赔”被消费者冠之以“霸王条款”。
邢莉:被误读的“无责免赔”
现在所提到的车险,从完全意义的上应包括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相关的多项附加险,所有险别加起来在保险公司将达到近50种,如果保“全险”应该能达到40多种,但截至目前未有任何一辆车的车险能达到这个数目,因此,目前民间关于保“全险”的说法是不准确的。通常部分车辆在投保车险时会包括交强险、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相关附加险,这即是通常口径的“全险”。
在大车险概念中包括强制的交强险和商业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以下简称商业车险),按照《道交法》的规定,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赔偿原则是不同的,因此不能笼统的说车险的赔偿原则是“无责免赔”或“无过错责任”。根据《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尽管有多方的争议,但是在交强险实施后,基本明确在处理交强险事故中并未依据按责论处的原则,只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均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道交法》第76条第二款亦做了相应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在商业车险范围内实行的是“按责论处”的原则,因此不存在有“霸王条款”的依据。
即使涉及到车损险,关于代位求偿原则的规定也无“霸王条款”的痕迹。《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的代位求偿权实质是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应用,该请求权在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金给付义务之后,依法当然、直接地转移于保险人。这一方面说明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公司的一项权益,有享受和不享受的自由,因此法律在此的规定并非强制。另一方面说明,代位求偿权的获得是以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为前提的,因此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