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是一致的

 所属分类:  2013-2-21 21:51:16    加入收藏

陈欣: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是一致的

陈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

关于车险“无责免赔”和“高保低赔”这两个问题,目前是消费者非常关心的。在这两个问题上,我认为保险公司并没有主观上的欺诈,只能说客观上存在一些不足,导致一些消费者不能理解。

首先来看无责免赔。从理论上说,如果每一辆上路行驶的车都购买了交强险和足额的第三者责任险,在发生碰撞事故后,基本上所有损失都可以获得保险理赔。但这只是假定条件下最完美的情况,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

美国是世界上车险最发达的国家,法律也非常严格。法律规定,所有上路车辆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但统计数据显示,仍有10%-14%的车辆没有购买。我没看到我们国家目前这方面的统计数据,但估计会更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无责的一方,如果对方没买第三者责任险,他个人也没钱赔付,或者对方跑了,找不到责任方,都会给无责一方的保险理赔带来困难。

国外的车险条款规定,不管责任多少,都是100%赔偿,然后保险公司再去代位追偿,整个社会既没有增加损失,也没有减少赔偿。要想解决消费者对“无责免赔”条款的质疑,保险公司应该尽快修改条款,变成不分责任都由保险公司100%赔偿,然后再去代位追偿,或者保险公司之间签署免除代位追偿的协议。

至于“高保低赔”,这本身就不是一个非常科学的词语。按照目前的车险条款,消费者可以有三种选择。针对按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额的情况,在车险理赔中,发生部分损失时,车辆是要修理的,而修理时使用的零件肯定都是新的,不可能10年前的车就找一个10年前的零件。只是在车辆发生全损时,要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赔付。在国外,车险都是用投保时的实际价格作为保额。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做到?这说明保险公司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工作,来完善我们的承保条款。

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利益不是对立的,而是一致的。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所有的消费者都拿不到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坑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没有人来买保险了,保险公司一定会破产。目前的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但一定要有个过程。实事求是最重要,只有这样,保险行业才能发展,消费者也才能最终受益。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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