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法院有分歧 该听谁的

 所属分类:  2013-2-22 15:21:38    加入收藏

温州中院的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在看过《机动车三者险属强制保险》一文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向记者传达了这样的观点。与王教授观点相同的还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贾林青、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社科系副教授李志国。3人均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目前不是强制险。

据《机动车三者险属强制保险》一文: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就是强制险为由,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机动车三者险不是强制险的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直接全额赔偿受害人。

温州中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强制险的理由是:一、在现有情况下,如果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则公安交通部门既不给车辆上牌照,也不能通过车辆检验,故该险种具有强制性质;二、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04)39号文件规定:“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要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问题的关键在于,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之时,现在各保险公司所推出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能否被视为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浙江省温州市中院的这份判决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首先,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04)39号文件不是行政法规,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其次,虽然今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但毕竟没有出台,起不到应有的法律效力。在目前,第三者责任险还是一种自愿保险,机动车三者险还是应该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来处理。王卫国认为,三者险是一种责任险,责任险突出的特点就是附属性,所以面对事故的发生不能完全把保险公司推到第一线。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就是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所以赔偿必须是以驾驶者有过错为前提,不能一概而论地要求保险公司负责。

2013年4月5日

保险公司: 贬值费不会赔
    保险公司: 贬值费不会赔 有车主指出,既然买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中有“赔偿由第三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条款,所谓直接损失,就应该包括修车费和贬值费。因此,车辆贬值费应该由保险公司买单。 那么,车辆贬值费是否该由保险公司买单呢?成都盛大车险超市的资深理赔专家石建冲上周告诉记者,目前整个保险行业,都没有把贬值费纳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所以,贬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畴。车辆贬值,只能向肇事者提出。 人保四川分公司的相关人士也解释说,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补偿,它负责车辆的合理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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