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将被改革
备受关注的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或生变。继上月率先报道改革启动后,本报昨日又从相关渠道独家获悉,改革中涉及“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条件或将微调,另外改革的施行时间也将延后。
这意味着:符合独立开发权的财险公司规模将增加,改革对市场及各公司的影响力也或将出现微妙的变化。
实施时间延后数月
上月,保监会在业内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传递了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信号。在此后两周的征求意见过程中,诸多财险公司对改革中的部分内容提出异议。
对此,监管部门于近日再次召开内部会议,与会者为参与此次改革讨论的近十家主流财险公司相关负责人。据多位知情人士透露称,在这次会议上,监管部门根据征求意见的反馈结果进行了讨论,可能会对改革方案进行修改。
“具体怎么改,还没有最后定论。本来9月底之前要发布相关细则的,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最后意见,预计施行时间要延后。”一家财险公司相关人士如是说。
而经本报记者多方了解,改革方案中拟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条件”和“改革施行时间”这两点上。
根据目前讨论的版本,保险公司具备独立开发车险条款和费率的条件或作如下微调:“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商业车险综合成本率低于100%”调整为“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最近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调整为“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其余条件暂时不变。
此外,改革的施行时间将由最初的2012年1月1日延后数月。多位业内人士称,目前延后的时间还未统一,有2012年5月1日和2012年7月1日两个版本。
近半险企或符合条件
如果按上述调整方向实施改革的话,那就意味着具备独立开发权的财险公司数量会增加。
一位投行人士分析说,“综合成本率要求从连续3年低于100%调整为连续2年,条件变宽松。另外,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从原来的连续4个季度高于150%改为连续2个会计年度,表面上看条件变严,但实际上调整后的可操作性更大。”
更关键的一点在于:实施时间的延后。如果按之前征求意见稿中的2012年1月1日,那衡量保险公司是否具备独立开发权的财务报表就是2009年、2010年。但如果延后至2012年5月1日或7月1日的话,那需要参考的财务报表就是2010年、2011年。“这样一来,符合独立开发权的公司会增加。”
这是因为,2008年、2009年整个财险业效益低迷,随后保监会对外部市场环境和秩序展开了集中整治,狠抓财险中介业务费用管理,降低了财险公司的中介手续费用,乱打折、乱降价的不良竞争行为得到遏制。监管高压下,2010年始,财险业迎来大丰收,盈利的高景气延续至了2011年。上述投行人士称,预计近半财险公司能符合独立开发权。
具备独立开发权的公司数量的增多,是否会令改革施行后的竞争加剧?多数受访的业内人士表示,市场多虑了。“允许优质的保险公司可独立开发车险条款和费率,可打破过去单一模式,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但同时也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改革抓住了偿付能力和综合成本率这两个""牛""鼻子,将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保险公司大打价格战。”
据了解,由于最终改革的方案还要视情况向社会公示,或组织专家论证,因此不排除最后出炉的改革方案还会作进一步修改。
但无论最终方案作何修改,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这次车险改革的性质与2003年的改革已不能同日而语,这次是“基于差异化的市场化改革”,更趋理性和有序。对未来财险业的影响或是:整体利润率可能会压缩,但市场波动会随着获取成本变化的减小而减小,财险公司的利润会更趋平稳,盈利状况较好的承保硬周期可能会因此而拉长。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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