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夫出海的保险故事

 所属分类:  2013-2-25 21:32:43    加入收藏

渔夫出海的保险故事

十八世纪初,在英国海边有一个小渔村住着十几户渔民。由于经常出海致使渔船损坏频繁,而一家一户又难以承担某些较大的损失,他们就商量由每家出一定的费用组成赔偿基金来应付各家在一年内可能发生的较大的损失,以此来避免某一家因船损事故而造成倾家荡产局面的出现。

据说,当时每艘渔船的新价为5万元,而每年可能出险的损失概率大约为两艘渔船的价值,再加上一些可能发生的较大的维修费用,于是,大家商定各家出1万元,共十几万元组成赔偿基金。同时商定若出现船体零部件维修可据实报销。但在船只发生全损的情况下如何赔偿,大家发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船只全损由于保额是5万元就应获赔5万元使其能够重新获得一艘新船;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一艘旧船全损而能获得一艘新船,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因为我们无法保证避免某些人为了以旧换新而引发故意行为,若这种行为不加制止将动摇已经形成的危险分摊共同体。最后,第二种意见被绝大多数认可,并规定若船只全损只能按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赔偿。同时规定当年若有结余将归并至下一年度。几个月以后,果然有一户渔民家的渔船触礁沉没,经大家商议认为已无打捞价值并估算其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3万元,决定从赔偿基金中支付3万元予以赔偿。但这一获赔渔户不乐意了,说是当时我出1万元就是为保5万元,现在只给我3万元,那好,请把相当于另外2万元保额的费用计4千元退还给我,或者将我所付的费用按月分成12份并退还我余下月份的费用。我不参加这一危险共同体了!

假设您是这一危险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您会认同这家渔户的要求并同意他的要求吗?

实际上,这里面有一个十分浅显的道理,那就是该渔户支付了1万元而得到了3万元的赔偿,而那多出来的2万元是从何而来的呢?原因很简单,是其他渔户积极参加危险共同体并支付相关费用以后才使他的实际损失得到了足够的补偿。若得到补偿后反而要退出,还要要回所谓的多支付的费用,那么依此逻辑在整整一年中没有得到如何补偿的渔户来说,不是更有理由拿回所付出的1万元了?如果这样,我们就不难想象这一危险共同体将立刻解体而根本无法运作。

渔夫出海是如此,现代保险,难道不是一样的道理吗?而当今的保险公司也只是在其中充当了一个“赔偿基金”管理者的角色。以上这一故事,实际上是现代财产保险起源时的雏形,而后,经过上百年的发展,这种危险分摊机制无论从经营机制上,还是在经营理念上都形成了一整套符合当代风险分摊和转移市场要求的保险原则和经营方式。

2013年4月10日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就赔偿事项享有的权益
     当汽车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双方当牢人就开始按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因此。被保险人有权对在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就赔偿事项享有下列权益: (1)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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