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是“不定值保险”

 所属分类:  2013-2-25 21:33:50    加入收藏

车辆保险是“不定值保险”

虽然,财产保险中也有“定值保险”一说,但“定值保险”主要是适用无法确定其真实价值的一些艺术品和古玩字画及农作物等,或者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为保险金额的保险。由于“定值保险”极易发生利用保险而获利的可能性,因此,在世界保险范围内对承保“定值保险”慎之又慎。所以,绝大多数财产保险都是“不定值保险”。由于是“不定值保险”,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合同双方并没有确定某一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所确定的只是保险人可以承担风险的最高额度“保险金额”。(只有在保险合同中确定某一保险标的的价值,才称为“保险价值”,离开保险合同就没有所谓的“保险价值”)

据此,本文开头的案例中所引用的《保险法》第55条第3款只是仅仅针对“定值保险”而言。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因为只确定了一个保险金额,并没有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所以也就不存在“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的问题。倒是《保险法》第55条第2款:“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才是这位保户所投保的车辆险的真实写照。因此,用《保险法》中对“定值保险”的规定来衡量“不定值保险”实在是一大缪误。

2013年6月10日

“无责免赔”条款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11年,王女士家新添了一辆家用小轿车,出于对新车的爱护,王女士投保了周全的保险保障。不想车子才用没多久,就遇到了问题。 前不久,王女士的爱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慎被后面的车“擦”了一下,事后,交警认定是后车的全责,王女士一方不需承担任何责任。本来这事也算是有惊无险,但偏偏在最后王女士找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出了问题,保险公司以所谓的“无责免赔”条款拒绝对王女士的损失进行赔付,这让王女士又气愤又疑惑。气的是买了保险到用的时候反而不起作用,疑惑的是自己被拒赔竟然是因为自己的无过错。 那么,这“无责免赔...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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