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是“不定值保险”
虽然,财产保险中也有“定值保险”一说,但“定值保险”主要是适用无法确定其真实价值的一些艺术品和古玩字画及农作物等,或者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为保险金额的保险。由于“定值保险”极易发生利用保险而获利的可能性,因此,在世界保险范围内对承保“定值保险”慎之又慎。所以,绝大多数财产保险都是“不定值保险”。由于是“不定值保险”,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合同双方并没有确定某一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所确定的只是保险人可以承担风险的最高额度“保险金额”。(只有在保险合同中确定某一保险标的的价值,才称为“保险价值”,离开保险合同就没有所谓的“保险价值”)
据此,本文开头的案例中所引用的《保险法》第55条第3款只是仅仅针对“定值保险”而言。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因为只确定了一个保险金额,并没有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所以也就不存在“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的问题。倒是《保险法》第55条第2款:“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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