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费是实际价值15倍 保险公司只愿赔实际价值
汽车修理费是实际价值15倍 保险公司只愿赔实际价值
2006年3月6日,包锦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无锡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一份,约定包锦华为其所有的“苏BAB768”皇冠JZS133轿车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新车购置价40万元确定,保险费为5263.47元,绝对免赔额为零,保险期限为2006年3月27日至2007年3月26日,被保险人为包锦华,指定驾驶员为包中华。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发生上述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释义部分载明: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按月折旧率6%。计算;全部损失是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施救费用是指发生保险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支付的费用;绝对免赔额是指保单中约定的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标的损失金额。
2006年10月6日,包中华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沪宁线132公里处发生单车撞护拦的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大队认定,包中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发生拖车费用720元。
经平保无锡公司查勘定损,出具了机动车辆定损报告,报告确认该保险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为96736元,同时载明:经保险公司、修理厂、车方三方协商,完全同意按以上核定价格修理。该报告还特别约定:(1)本公司查勘受理,损失确认不代表最终的赔付承诺;(2)如果车辆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以上损失确认仅作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等内容。
包锦华于是在修理厂修了车,并支付了全部修理费96736元。修理厂于2006年11月23日向其开具了修理费发票。包锦华向平保无锡公司申请赔偿。
2007年1月11日,平保无锡公司向包锦华发出通知函一份,载明: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该投保车辆保险金额为40万元,注册登记日期为1993年2月,故现在的实际价值为40万元-(40万元×月折旧率0.6%。)×13年8个月(164个月)=6400元,投保车辆现在的修复费用96736元已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因此应推定全损。另外,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则平保无锡公司的理赔金额即为出险时的车辆实际价值6400元。
2012年7月13日
不同的保险金额有不同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