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与保险公司就赔偿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律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3-3-26 10:48:26    加入收藏

近日,车主楼先生向记者投诉称,珠海一保险公司在汽车事故理赔过程中,出尔反尔,承诺赔偿金额与实际核价相去甚远。日前,记者到保险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进行了采访。

法拉利赛车不慎受伤

据楼先生说,他在2008年7月份为自己的座驾一辆法拉利430赛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全险,金额最高达300多万元,保险期限从2008年7月8日到2009年7月7日。今年1月12日,楼先生驾车在情侣路过减速带时不慎将前保险杠、底盘底板、后导流板损坏,经法拉利4S店估价,总损失(含人工费)达18万元。事故发生后,楼先生立即向保险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报了案。

事后,双方就赔付事项进行协商,楼先生表示,因他自身有法拉利零配件进口权,配件费加人工费可降低至14万元,所以他向保险公司提出了14万元的赔偿要求。

保险公司愿赔偿6万

经一番讨价还价后,保险公司只同意最高6万元的赔偿。保险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吴继强认为,楼先生车的底板确已损坏无法修复,需要更换,但前保险杠和后导流板只存在轻微损伤,达不到公司更换部件的标准,所以对于这两个部件,公司只同意修理不同意更换。

吴继强表示,按公司规定,更换部件的标准为:是否影响安全性能,零配件是否真正损坏,是否影响到美观。而真正损坏和影响美观的标准是什么?他解释说,保险杠裂缝超过10厘米才予以更换,而楼先生的前保险杠损伤未达到此程度。记者问吴继强公司对此标准是否有明文规定,吴先是表示说有,记者要求其出示时,他又改口说按保险行业惯例是这样。

理赔协议难达成共识

在楼先生提供的一份3月5日理赔协调会议记录上显示,双方曾就理赔方式达成共识,由事故车辆的生产厂家作为第三方公估公司,做出最终裁定。会议记录显示的地点为保险珠海中支客服中心,记录下方有楼先生、吴继强以及保险公司相关业务人员的签名。事后,吴继强称当时签名并非其自己意愿,所以不承认该记录的效力。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的生产厂家作为第三方可能有失公正为由,拒绝执行协议决定,提出双方要另行指定公估公司做出裁定。

对此,楼先生认为,零部件要更换还是修理,主要涉及的是法拉利车辆零部件的技术性问题,如果由普通公估公司评估,可能会因缺乏相关的技术知识,而不能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估,所以他否定了保险公司的提议。

协商不成将诉诸法律

由于双方各自坚持自己的公估方,协商陷入僵局。业务员张小姐提议,可否请事故车辆的生产商、保险公司指定的公估公司、车主和保险公司四方一起商讨解决之法。对此吴继强认为,双方指定一个公估公司就足够,再请法拉利生产商加入完全没必要,否定了这个提议。不过他表示,公司6万元的赔偿并非最终结果,双方仍在争议中。

日前,记者从楼先生处了解到,他拒绝接受保险公司提出的交由公估公司裁定的提议,如继续协商不成,将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彻底解决问题。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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