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厂长策划骗赔案

 所属分类:  2013-2-26 21:39:24    加入收藏

汽修厂长策划骗赔案

济南东保汽修厂厂长张光涛花了1.9万元购买了一辆老旧公爵王,张熟悉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他知道进口老旧车型逐渐退出市场,配件难寻,且价格高昂,只要发生保险事件,保险公司必有大笔赔款送来。

又老又旧的车,却给上足了保险,车损险35万,三者险5万元。2005年9月10日,张的一个朋友送来一辆皮卡车维修,一问朋友没有给汽车上保险,他说,我们造一个保险事故现场吧。随后把车开到工业北路上用自己的公爵王撞上了皮卡,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来到现场,发现确实是交通事故现常保险公司马上理赔,一个人为的事故,张得到了14685元的赔偿金。

尝到甜头的张发现,公爵王配件贵,保险公司赔得多,而自己随便一修就可再用,通过制造保险事故这一途径来钱也挺快。

2005年12月19日凌晨1点,张派司机郭某在黄台电厂附近,把车撞上事先看好的一块大石头上,车被撞得面目全非。查勘人员发现,在碰撞前没有刹车痕迹,这不符合驾驶员的本能反应,一看就是有目的撞上去的。查勘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上次该换的件根本就没有更换,于是,理赔人员开始从档案中调出这一车辆的历次出险事故,研究发现有明显的骗取保费的嫌疑,于是移交警方调查。

警方调查落实,东保汽修厂骗取保险公司赔偿金已遂案件三起,骗取赃款25980元,未遂案件两起,估损金额53776.6元,经检察机关批准,张光涛被批捕。另外两名协助骗赔者取保候审。

2013年1月27日

,《认定书》作为理赔的证据不合适的原因
    《认定书》,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性。因此,《认定书》作为理赔的证据,显而易见不合适。其原因如下:   ①偏离了证据的基本属性—真实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刑事诉讼法》第4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1条均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保险活动作为重要的民事活动,同样也不例外。不进行证据审查而采信,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相违背。《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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