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不幸丢失保险公司也会给与赔偿
第一天买的车第二天丢了
41岁的浙江人陈灵富在2009年3月5日购买了一辆奥迪轿车,价值38.7万元。当天,车主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办理“盗窃险”等险种,并交纳了保险费9162元。
3月6日,陈灵富驾车前往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挂牌手续,车管所对该车外观检验后,要求车主到郭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简称检测公司)进行车辆检测。陈灵富同代办挂牌手续的赵某一起交纳了检测费后,检测线出具了盖有西安世纪汽车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世纪环保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陈灵富将车开到检测线入口处后,将车钥匙交给了检测线工作人员韩某,韩某驾车进入检测线检测车辆。随后,陈灵富去检测线出口处接车,赵某去出口办理检测盖章手续。韩某将车开到出口处后,未将车熄火,也未将车交给车主而自行离去。
当陈灵富到检测线出口处接车时,突然发现一辆酷似自己车的车子从身边呼啸而过。陈灵富感觉不对劲,于是挡住另外一辆开出检测线的车辆去追赶,追出去1公里后,还是没追赶到奥迪车。随后,陈灵富回到检测线,发现自己的车辆丢失了,于是向110报警,此案一直没有侦破。
保险公司赔偿35.7万元
报案后,陈灵富又向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检测公司和世纪环保公司共同赔偿损失,2009年7月7日,保险公司支付陈灵富赔款35.7万元。
法院随后开庭审理了此案。长安区法院认为,检测公司是提供机动车检测服务的经营企业,原告在交纳了费用后双方已经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不但有检测的义务,还应该有妥善保管和将检测线下来的车辆交还给车主的义务。但检测线的工作人员在车辆检测完后既未熄火也未将车交给原告,致使车辆被盗。世纪环保公司由于财务管理不严,发票使用混乱,所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开庭中,陈灵富和保险公司都提出,由于保险公司已经给陈灵富支付了35.7万元的赔款,希望法院判二被告将35.7万元支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二被告来赔偿
保险公司可能讨要赔偿款
昨日记者从长安区法院获悉,法院判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近4万元,世纪环保公司负连带责任。原告和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二被告赔偿保险公司35.7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昨日,长安区法院院长杨克胜说,判决后原告决定不上诉,二被告称需要考虑再说,而保险公司可能会通过法院向检测公司和世纪环保公司索赔35.7万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