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不遵守交通规则而造成的意外,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所属分类:  2013-2-26 22:38:46    加入收藏

去年2月,遂宁来蓉务工的谭先生骑车过街时被出租车撞伤,仅住院费用就花去两万余元。“我上有八十多岁的老母亲,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小女儿,家里就靠我挣钱。”为此谭先生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八万余元损失。1月16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青羊区法院获悉,由于谭先生是在绿灯尚未亮起时就骑车过街的,因此将自担一部分损失。

据谭先生介绍,事发时他骑车沿玉沙路到福德酒店路口,在靠近隔离带的第一车道被沿太升路行驶的捷达出租车撞上自行车的中后部,“自行车被撞坏了,我自己也受了很重的伤。”路过此地的何先生帮忙拨打了求救电话,随后谭先生被送往成都市二医院住院治疗。

4月9日,成都市交管局五分局出具了事故鉴定,称由于谭先生与出租车驾驶员张先生在进入路口时交通信号灯情况不明,不能确定双方在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对此谭先生介绍说,张先生在垫付了一万余元医疗费后就不愿再承担赔偿责任了,自己只得将张先生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

对此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找来了当时的目击证人何先生。据何先生回忆说,“谭先生在进入人行横道时还是红灯,撞车后绿灯才亮。而张先生在通过路口时信号灯正闪绿灯,撞车后就变成红灯了。”法院据此认定,谭先生有闯红灯行为,因此应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而张先生在绿灯闪烁时准备超速通过路口,发现谭先生正在过街便紧急刹车,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判令其赔偿谭先生五万余元。

据悉,由于张先生所在的公司为每辆出租车都购买了保险,因此承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扣除百分之十五的免赔额后为张先生的行为买了单。

201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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