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全险不可认为是缴纳了所有保险

 所属分类:  2013-2-27 18:39:35    加入收藏

去年4月,浙江宁波一陈姓消费者购买了一款20余万元的汽车,半年后被盗,经过3个月的公安侦查期仍未破案。因该车投有盗抢险,赔付程序随即启动。可是让这位消费意料想不到的是,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仅可获车价80%的赔付,因为没有投盗抢险不计免赔,需自行承担20%约5万元。

至此,消费者才明白自己投保的那个“全险”未投盗抢险不计免赔这个险,也第一次发现保单上的费用比当时交付的少了近150元,而汽车销售商并未告知亦未退还。

委托内容要确切约定

消费者认为购车时,明确告知店方办理“全保”,店方应该为其办理全部车险,消费者5万元的损失应由店方承担。

而店方表示,车险种类繁多,汽车全险并无统一的规定。只要加上玻璃险、划痕险就是一般所说的“全保”,并非必有盗抢险不计免赔,工作人员只是按常规办理车险,汽车被盗造成的损失不该由店方承担。

2011年2月底,宁海县消保委跃龙分会受理此起投诉。经了解,消费者所购汽车盗抢险不计免赔应为200余元,而多收150元保费店方作为车价入账。

办理车险时,双方没有能够就委托内容作出确切的约定。发生纠纷时,消费者手中的收据、保单很难证明消费者曾委托店方一同办理盗抢险不计免赔,且消费者在收到保单之后亦未仔细核对。消委会的调解未能使双方意愿达成一致,只得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专家介绍说,车辆险若要全保齐,有10多种,有的险种都不一定在做,“全险”无论从法律上讲还是从行业规范上讲,都没有这一概念。而多数消费者在首次购买车险时往往会委托车行代办,其主要原因是车险知识的匮乏、信息不对称以及行业潜规则等。在保险业务中出现“全险”这样不保险的概念,是对消费者的严重误导。《法制日报》

2013年1月21日

盘点办理机动车辆第二年续保要提供的单据
    供上一年度的机动车辆保险单; 保险车辆的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并检验合格的行驶证和车牌号; 所需的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得重新确定。   通过4S店投保,出险后可享受直赔服务。受保汽车出事故后车主将车辆送到4S店维修,只需将相关材料交齐后即可将车辆取走,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与维修方结付,车主无须先行支付维修费用。   续保要巧选保险公司   巧选保险公司续保车险能节省保险费用开支,车主希望挑选到一家服务质量好的保险公司,希望保险公司结案率高、结案周期短。车险案件结案率反映了保险公司本年度的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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