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全险不可认为是缴纳了所有保险
所属分类:
2013-2-27 18:39:35
加入收藏
去年4月,浙江宁波一陈姓消费者购买了一款20余万元的汽车,半年后被盗,经过3个月的公安侦查期仍未破案。因该车投有盗抢险,赔付程序随即启动。可是让这位消费意料想不到的是,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仅可获车价80%的赔付,因为没有投盗抢险不计免赔,需自行承担20%约5万元。
至此,消费者才明白自己投保的那个“全险”未投盗抢险不计免赔这个险,也第一次发现保单上的费用比当时交付的少了近150元,而汽车销售商并未告知亦未退还。
委托内容要确切约定
消费者认为购车时,明确告知店方办理“全保”,店方应该为其办理全部车险,消费者5万元的损失应由店方承担。
而店方表示,车险种类繁多,汽车全险并无统一的规定。只要加上玻璃险、划痕险就是一般所说的“全保”,并非必有盗抢险不计免赔,工作人员只是按常规办理车险,汽车被盗造成的损失不该由店方承担。
2011年2月底,宁海县消保委跃龙分会受理此起投诉。经了解,消费者所购汽车盗抢险不计免赔应为200余元,而多收150元保费店方作为车价入账。
办理车险时,双方没有能够就委托内容作出确切的约定。发生纠纷时,消费者手中的收据、保单很难证明消费者曾委托店方一同办理盗抢险不计免赔,且消费者在收到保单之后亦未仔细核对。消委会的调解未能使双方意愿达成一致,只得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专家介绍说,车辆险若要全保齐,有10多种,有的险种都不一定在做,“全险”无论从法律上讲还是从行业规范上讲,都没有这一概念。而多数消费者在首次购买车险时往往会委托车行代办,其主要原因是车险知识的匮乏、信息不对称以及行业潜规则等。在保险业务中出现“全险”这样不保险的概念,是对消费者的严重误导。《法制日报》
2013年1月21日
盘点办理机动车辆第二年续保要提供的单据 供上一年度的机动车辆保险单; 保险车辆的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并检验合格的行驶证和车牌号; 所需的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得重新确定。
通过4S店投保,出险后可享受直赔服务。受保汽车出事故后车主将车辆送到4S店维修,只需将相关材料交齐后即可将车辆取走,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与维修方结付,车主无须先行支付维修费用。
续保要巧选保险公司
巧选保险公司续保车险能节省保险费用开支,车主希望挑选到一家服务质量好的保险公司,希望保险公司结案率高、结案周期短。车险案件结案率反映了保险公司本年度的车...
查看全文>> 张先生去年发生多起车辆小事故,每次都向保险公司理赔。眼看车险续保期临近,他电话咨询续保的保费情况,代理人称要上调几百元,原因是“本年度出险记录达到了5次”。车主的理赔次数、金额将决定来年车险续保的优惠程度。
比如,按照人保财险目前的规定,若上一年度车辆未出险,续保时可享受7折优惠;上一年度发生1-2次赔款,按基准保费承保(若赔付率低于80%且约定驾驶员的,仍可享7折优惠);上一年度发生3次赔款,车险费率在基准保费基础上上浮10%;上一年度发生4次赔款,车险费率在基准保费基础上上浮两成;上一年度...
查看全文>> 热门型:在基本型方案的基础上,增加盗抢险、提高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并加入了车上责任险和玻璃险,使乘客及车辆易损部分得到安全保障。该保障方案是专家根据客户需求设计推荐的一种险种组合,同时兼顾经济与安全需要,目前投保人数最多。...
查看全文>> 2013年5月18日
全国通赔车险保单 利益异地“对接” 全国通赔保单利益异地“对接” 近年来,各家保险机构推出的异地理赔、保单“迁移”等服务,也能帮助投保人逐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保单利益“无缝对接”。 在阳光财险长沙分公司投保车险的伍先生,于今年6月15日下午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阳光财险上海分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进行查勘和定损。伍先生近期居住在长沙,他希望在长沙领取赔款。6月17日下午,伍先生如愿从阳光财险长沙分公司领到1000元赔款,整个过程仅用两天。 类似伍先生这样的案例,现在是越来越多了,甲地购买车险,乙地出险,丙地得到了理赔。不少车险消...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