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但消费者维权比例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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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8 16: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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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但消费者维权比例极小
然而,消费者的“委曲求全”并没有给局面带来改观。去年9月,江苏车主陈新春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终于鼓起勇气,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2008年,陈新春驾驶的车辆在311省道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事故认定陈新春负主要责任。但陈新春没想到,保险公司竟然要求对严重受损的车辆进行修复。该案的代理律师王志成表示,“这台车修理厂认为已没有维修价值了。所以在理赔过程中,我们和保险公司发生了争议。保险公司声称不接受修理决定,就一分钱也不赔。而车主陈新春本人在事故中已全身瘫痪,出于委曲求全以尽快拿到一点钱的想法,陈新春接受了放弃报废,进行修理的要求。然而事情并不像他想象的做一点让步就能解决。”王志成说,“保险公司提出只赔偿70%,被保险人感到非常无助。因为他觉得自己把保险买得非常全,不计免赔买了、车损险也买的是足额的,所以他认为70%的赔偿不合理。”在与保险公司沟通近两年无果后,陈新春提起了诉讼,南京市古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坚持按责任划分只赔70%。保险公司坚持说,按责任赔付的条款是合同中写明的,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认可的。对此,法官认为这样的说法在格式条款的订立中根本站不住脚。
记者采访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邢嘉栋。邢嘉栋认为,该条款是保险人提供的,也就是投保人没有办法来变更这样的条款,要么接受要么放弃。对方没有给你讨价还价的协商余地。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条款就不能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来减轻自己的责任。这样一种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上应该说是没有效力的。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根据车损全额的金额进行赔偿,诉讼费用的绝大部分也由保险公司负担。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写到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保险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同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险人设定的上述合同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但邢嘉栋同时指出,选择诉讼维权的车主仅占极小的比例。
2013年4月9日
《汽车保险与理赔》 目录和精彩摘要 《汽车保险与理赔》包括汽车保险概述、汽车保险产品、汽车保险投保与承保实务、汽车保险理赔实务、汽车保险索赔实务,共五章。《汽车保险与理赔》主要介绍了汽车保险的概况、汽车保险产品、投保、承保、查勘、定损、核损、核赔、理算和索赔等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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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汽车保险概述
第一...
查看全文>> 对汽车保险那个最好总结如下:首选大公司投保,因为大公司更方便更有保障。其次通过网上购买车险或购买电话车险,这样方便快捷省去了中间环节。阳光车险都满足以上三个标准,是你购买车险的不二之选。...
查看全文>> 2013年6月20日
雾霾天气增加 车险报案数量无显著变化
环境气候越来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近年来,雾霾天气时常出现,已经给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各地的天气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雾霾天气对我们生活影响最大的应该就是车辆的出行了。雾霾一出现,车辆的出行就增加了一定的危险性,那么,车辆的保险情况又是怎么样的呢?
查勘人员进入应急状态
年初,北京市气象局发布多次霾橙色预警。北京的雾霾天气已经持续了多天天时间,并且连续3天空气质量六级污染。为提前应对雾霾天气,北京各家保险公司启动了提前预案。太平洋产险北京分公司相关人士表示,该公司955...
查看全文>> 2013年6月15日
车险理赔金额或将于车险浮动费率挂钩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了《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果,并决定采纳将理赔金额纳入费率浮动当中,但具体办法仍在制定中。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10月21日公布车险浮动费率征求意见方案规定,如车辆五年不出险,保费最低下浮60%,一年出险8次及以上,保费最高上浮至3倍。在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中,社会各界对方案的意见及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建议费率浮动不能只与理赔次数挂钩,还应考虑理赔金额、交通违法记录等因素。二是建议调整“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浮动条件,如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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