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索赔第四步部分损失

 所属分类:  2013-2-1 23:00:27    加入收藏

第四步部分损失: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立即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4.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2013年5月23日

车险直通车,私家车商业险多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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