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新车出车祸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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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 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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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新车出车祸保险公司拒赔
去年3月14日,龚先生兄弟俩买了辆新车。4月18日,该车还尚未登记注册,不料龚氏兄弟雇佣的驾驶员黎某就驾车在官渡区看守所附近,将9岁的男孩王某撞死。9月,官渡区法院作出判决,由黎某和龚氏兄弟连带赔偿受害人29万余元。
官司结束后,兄弟俩找到中国太平洋(601099,股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该车临时号牌有效期为2010年3月14日到3月23日,办理机动车登记日期为5月12日,而发生事故的时间是4月18日,属于“未登记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属于合同规定的免责范围。
兄弟俩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向保险公司索赔32万余元。官渡区法院一审后认为: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龚先生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龚先生兄弟俩保险赔偿金251886.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昆明中院。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保单中规定了“临时牌照不赔”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表示已在保单中作出了说明,但是没能提交原件。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也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生效。而根据双方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人一方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昆明中院遂于近日改判:由保险公司赔偿龚先生兄弟俩16.3886万元。
“这起案件说明,新车投保后,未上牌照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必须正常理赔。”龚先生的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表示,新车拒赔其实是保险业的一个潜规则。“临牌过期但保险不过期。”他说,保险公司同意车主投保,并签了合同,且保险公司将车主投保车辆正式牌照签发之前的时间计算在投保期内,也收取了此间的保险费。却以“该车是临牌车”或“临牌过期”为由拒绝赔偿,不合法也不合理。
我国保险业市场化以后,大多数产品已经不再使用全国一致的“统颁条款”,各保险公司在拟订条款时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由于行业标准缺失,部分保险合同中出现了问题条款。消费者在购买车险选择保险公司和产品之前,应当把握条款中的关键内容,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首先,把握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
该条款主要描述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内容,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这也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后核心利益所在。
其次,阅读除外责任条款。
该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各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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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二手汽车交易日益频繁,在保险理赔中因买卖双方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而造成无法索赔的情况时有发生,成为客户反映强烈的理赔难题。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出发点的此次保险法修订,针对这一问题出台了新规,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引发的理赔纠纷。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直接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您在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从而避免类似小文因未及时过户造成无法索赔的问题。
但广大车主也不能就此麻痹大意,因...
查看全文>> “办保险时,保险公司并没和我说出险多了会被拒保,现在却突然说不给保了,这不合理!”福州王先生拨打968111说,他的车是去年才买的,一年出险14次,这几天问了多家保险公司都被拒保了,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
在福州,像王先生这样的情况很普遍,因此福州街头冒出很多只办了交强险而没办商业险的“裸奔车”。一些车主还提出,保险公司只计出险次数,不管理赔金额及责任比例,“这太不合理了”。
不少车主对保险公司拒保的做法提出了疑问:保险公司怎能只算次数,不顾金额,不顾事故责任大小就拒保?而投保时,保险业务员为...
查看全文>> 爱车受伤 投保者可获赔
每年的除夕夜和正月初五,都会有许多民众燃放烟花炮竹。在满街的喜庆气氛中,我们的车主们难免会担心自己的车被炮竹炸伤。对于此类意外情况,保险公司会怎样理赔或者给予哪些建议呢?
据保险公司负责人透露,春节期间的意外比较多,如果遇到玻璃被震碎,或者车身被炮竹炸伤的话,/考试大/收集/只要之前买过“玻璃破碎险”和“车身划痕险”,保险公司就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理赔。如果车主没有投保此类险种的话,保险公司很可能不会给予理赔。因此,保险公司建议车主今年春节期间,尽量将车辆停放到类似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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