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全行业实现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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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 11: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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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行业实现扭亏为盈
经过若干年的行业性亏损,在2010年,车险行业成功实现了扭亏为盈,这也许是2010年车险市场最给力的一个事件,也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个事件。为何对于一个看似很正常的事情给与如此高的评价?也许很多人会觉得评价过了头,但如果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和分析这一问题,就不会觉得奇怪。
作为商业企业,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自身盈利是企业经营的基本原则,然而这样一个众所周知的道理,在以前的车险行业却很少被人提及。尤其是2006年交强险实施以前,“粗放经营”、“跑马圈地”是车险经营管理的代名词,“价格战”是车险市场竞争的标签,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各家公司首先追求的不是效益,而是保费规模,竞争手段较为简单,管理上也较为粗放,规模与效益的矛盾、发展与规范的矛盾,始终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造成的结果就是随意降价、行业亏损。
2006年上半年,保监会出台了19号文件,将车险费率的最高优惠从50%降低到30%,反映了保监会建立一个由乱趋治、理性竞争的车险市场的政策目标,是车险市场价格体系的理性回归,也拉开了加强车险市场监管的序幕。2008年保监会出台了70号文件,对车险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70号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整个车险市场进入转型期,伴随着“见费出单”等一系列举措的实施,车险市场逐步走向规范,盈利能力不断加强,最终成功扭亏为盈。应该说,这一轮转型是在监管部门强力推动下开始并展开的,监管是主要动因,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理念也发生了很大的转变,效益第一的经营理念逐步成为行业共识,也是推动转型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2010年行业盈利是一个转折点,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车险行业已基本完成了转型,虽然从长远看转型仍将持续,但这一轮行业转型将暂告一段落,转型后的市场竞争将呈现新的特点,车险市场将走向何方,一方面取决于监管,更重要的则取决于保险公司自身。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所谓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为订立、履行保险合同充当中介人或提供服务,并收取中介服务费的人。保险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法律特征主要是:首先,保险代理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证书和授权书才可在权限内开展代理业务;其次,保险代理人在法律上与保险人 视为同一人,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所作的意思表示,直接对保险人发生效力;代理人所知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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