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车险“就高不就低”原则
争议“就高不就低”原则
当前,主要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在确定保险金额时均允许投保人在三种方式中选择。这三种方式一是“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二是“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是“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
此前,保监会通过媒体回应称,投保人按何种方式确定机动车辆的保险金额有自由选择权,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照一种固定方式确定保险金额。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认为,车险属于不定值保险,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由于折旧、市场价格起伏等原因不断变化;当前车损险理赔案中绝大部分为部分损失,而部分损失的赔付支出配件材料价格与新车购置价存在着一定关系,所以保险公司将新车购置价作为保费计算的参数之一,并在总保费厘定中扣除全损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情况对定价的影响,应该说技术上是公平合理的,所以采取 “就低不就高”原则。
王国军认为,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也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比如投保人在车辆降价、老旧后,通过恶意毁车来谋利。
而李滨认为,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的前提是,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
李滨指出,《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依据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违反了保险法的第五十五条即保险的价值要与实际价值一致的规定。作为专业机构的保险公司明知此规定,仍然按新车价值收取高额保费,如果出现保险事故后,却按实际价值低额赔付。在这一高一低之间,保险公司赚取了差价利益。”在李滨看来,保险公司这种承保行为,与最大诚信原则背道而驰,存在欺诈行为,而且是主观恶意欺诈。
对此,阳光保险唐山支公司的杜先生认为,在监管部门备案、行业协会推荐的车险基本条款里规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保险公司车险大都是依据条款来确定保险金的。
不过,针对这一条款,保险法专家苗鸣宇认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投保人将购买的新车投保,保险公司依据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投保人是为旧车投保,应按每年7%的折旧率计价,这就造成了旧车的实际价值与新车购置价存在差额,这就违法了《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需将多收的保费退还给投保人。”苗鸣宇说。
2013年5月14日
闯了红灯,买车险就要“被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