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就高不就低”原则
当前,主要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在确定保险金额时均允许投保人在三种方式中选择。这三种方式一是“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二是“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是“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
此前,保监会通过媒体回应称,投保人按何种方式确定机动车辆的保险金额有自由选择权,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照一种固定方式确定保险金额。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认为,车险属于不定值保险,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由于折旧、市场价格起伏等原因不断变化;当前车损险理赔案中绝大部分为部分损失,而部分损失的赔付支出配件材料价格与新车购置价存在着一定关系,所以保险公司将新车购置价作为保费计算的参数之一,并在总保费厘定中扣除全损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情况对定价的影响,应该说技术上是公平合理的,所以采取 “就低不就高”原则。
王国军认为,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也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比如投保人在车辆降价、老旧后,通过恶意毁车来谋利。
而李滨认为,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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