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商业车险投保仍然是“次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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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14: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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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买的保险,却不是当天生效,很多车主可能不知道,保险责任还有“真空期”。很多车主认为,只要办理了车险,开车上路就有保险保障了,而事实上,多数车主没有留意车险生效的具体时间。
记者从一家车险公司了解到,按目前的规定,商业车险的生效时间为次日零时,而非购买保险之时即刻生效。与商业车险不同的是,交强险则可享受即时生效的“优待”,据了解,2009年3月25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交强险将实行“即时生效”,但保监会发布的通知仅限于交强险,目前商业车险投保仍然是“次日生效”,对于新车的车险投保人来说,依旧面临一段“真空期”。
一位法律界人士则表示,保险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履行相应告知义务,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拒赔;但现实中,“真空期”这种条款在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提示或告知义务的情形下,应属于无效条款。
2013年7月4日
小编来详细介绍发生交通事故后怎样聘请律师 核心内容:一个优秀的交通事故律师必须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法律法规能熟练掌握,能够准确地分析,了解最新的赔偿标准,不遗漏任何一个法律上规定的赔偿项目。有足够的经验,理性的思考问题,对你的案件感兴趣等。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来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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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2013年1月20日
车辆过户保险人是否应二次履行说明义务? 现行《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此即保险法理论中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对许多法院来说,明确说明义务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杀手锏”,只要被保险人提出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法院很可能以此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对机动车保险来说,在车主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当对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否则,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但是,在车辆转让后,保险公司对车辆的受...
查看全文>> 商业车险对接交强险
据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联络部主任李枫介绍,目前的商业车险主要是由“基本险”、“附加险”、“特约条款”等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险”主要包括四个险种:即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李枫告诉记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现行的保险条款,车辆损失险中,投保车辆的轮胎、轮毂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属责任免除;盗抢险中,保险车辆部分零件被盗属除外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中,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查看全文>> 2013年3月29日
保险公司一般只认准二级以上资质的维修站 2006年春节,陈先生开车回湖南,路上与别的车相撞,车右侧大面积受损。由于归家心切,他把车开到附近一家小修理厂维修,花了1000多元。但事后,保险公司只定损800元。
定损单上的维修价是保险公司依据汽车修理完好所需要的合理市场均价,而车主自行选择修理厂属个人行为,而且一般保险公司只认准二级以上资质的维修站,如果车主去达不到标准的维修站保养或修车,保险公司将会根据市场价格进行核价。正确的做法是请当地保险公司的定损员推荐一些修理水平高,且与保险公司有合作协议的修理厂家。
在保险实务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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