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足额投保,却遭无责免赔

 所属分类:  2013-3-2 22:25:14    加入收藏
车主足额投保,却遭无责免赔

2010年9月18日凌晨,金辉公司(化名)的业务员李先生开着公司的小客车,在顺德105国道由大良往中山方向行驶至顺德段容桂鹿茵路口时,与唐某驾驶的泥头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以及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唐某负全责,李先生无责任。

由于肇事司机唐某受伤住院,肇事的泥头车也没有购买保险。想着自己的车已经购买了包括车辆损失赔偿的“全保”,李先生所在的金辉公司就自掏腰包维修了小客车,但是当金辉公司手持车辆全保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汽车损失险赔偿金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是: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其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次事故中,金辉公司投保车辆的驾驶员李先生不负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协商不成,金辉公司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坏的保险赔偿责任。

顺德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属于格式条款,且与《保险法》的规定相矛盾,应认定为无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事故车辆的损失赔偿责任,向金辉公司赔偿78179元。

评析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保险合同里基本都存在大同小异的“无责免赔条款”。除了上述提到的金辉公司之外,还有很多北京上海、重庆等地的案例,而这些案例的判决都无一例外地认定“无责免赔条款”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为无效条款,投保人最终都得以胜诉。

在国外,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明确规定,无责情况下也可得到赔偿,前提是取得代位追偿权。

在种种力量的推动下,保监会于2012年3月8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叫停了此前被认为是霸王条款的“无责不赔条款”。这是消费者在争取自己权益的过程中利用司法手段倒逼不合理制度的结果,饱受争议的“无责不赔条款”终于谢幕了,无疑给广大车主们发了一个“大红包”。

2013年3月14日

车险市场“双亏”现象严重,无利润连累保险公司
     一石激起千层浪。近日,26家经营交强险的公司向社会公布了2008年度交强险业务情况:“其中10家公司实现盈利,16家公司则显示亏损”的消息引发广泛热议。无独有偶,太保也刚刚发布了中期业绩预减公告,“预计2009年中期利润较2008年同期下降约60%,上半年净利润约为22.05亿元,对比2008年同期55.12亿的净利润,其净利润萎缩趋势可见一斑。”   太保已不是第一家因业绩下滑而主动公布的保险公司,之前就有保监会报告指出多家保险代理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纷纷解散的现象。目前,保险行业的大面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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