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足额投保,却遭无责免赔
2010年9月18日凌晨,金辉公司(化名)的业务员李先生开着公司的小客车,在顺德105国道由大良往中山方向行驶至顺德段容桂鹿茵路口时,与唐某驾驶的泥头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以及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唐某负全责,李先生无责任。
由于肇事司机唐某受伤住院,肇事的泥头车也没有购买保险。想着自己的车已经购买了包括车辆损失赔偿的“全保”,李先生所在的金辉公司就自掏腰包维修了小客车,但是当金辉公司手持车辆全保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汽车损失险赔偿金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是: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其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次事故中,金辉公司投保车辆的驾驶员李先生不负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协商不成,金辉公司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坏的保险赔偿责任。
顺德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双方签订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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