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了车损险的车主被强迫执行高保低赔条款
不久前,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栏目播出了一期关于汽车保险的节目,对一些保险公司车险合同中“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进行了报道,节目播出后,中国保监会要求全国各大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的标准和流程,一些保险公司也已经开始受理无责车主的赔偿申请。
一段时间以来,不少车主都反映他们在汽车保险的投保和理赔过程中所遇到了麻烦和怪事,北京的车主高先生就是其中之一。
高先生2003年买了一辆轿车,但是随着使用年限不断增长,高先生越来越觉得他的保险不对劲。高先生发现,他的汽车保险当中车损险和盗抢险保险金额差距越来越大。到了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1万元,而盗抢险保险金额仅为10万多元。
车主委托代理人储琼表示,实际情况就是说投保的是19万元,但是如果这个车发生了损失以后,保险公司最多也只能赔付旧车的价值,也就是10万元。多出来的9万元保额的保费,保险公司是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责任的。也就是说你这9万元所对应的保费是白交了。
有相同遭遇的还不止北京的车主,浙江宁波的周定海2001年花14万元买了一辆新车并连续9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进行了投保。
从2001年开始到2009年,8年时间,周定海的车每年的保险费都是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全额计价缴付,其中车头部分是以新车价88920元作为保险金额。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车辆损失作了评估,认定车头部分损失为36000多元。事故结案后,周定海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业务员却告知,车头部分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只能赔20896.20元,这和实际修理费相差了近1.6万元。
中国人保宁波分公司客服人员表示,投保的时候要按照新车购置价,理赔的时候却要按折旧计算,这是保监会规定的。
使用了8年的车,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都是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而如果你的车真出了问题、需要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却是按照折旧后的价格进行赔偿。这种所谓“高保低赔”条款的不合理性显而易见的。
一位保险公司从业人员透露,保险基本条款都是保监会颁布的,各家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实力和情况,在当中选用三种条款中的一种。
在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果然可以看到保监会批复保险基本条款的文件。在批复文件后还附有基本条款样本,这些基本条款的原则与各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条款完全一致。
专家指出,经过所谓专业人士精心设计的陷阱条款,其不合理之处一目了然。曾参与2002年和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表示,保险公司按照不存在的价值收取保费,这是不公平的。如果保险金额跟保险价值相等,这就是足额保险,如果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那叫超额保险,超额部分无效,《保险法》里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