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投保险车主遇险遭拒赔
卢先生为其一辆5座客车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后保险车辆在他人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当时坐在车内的卢先生当场死亡。卢先生的妻子张女士认为车上所有座位都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发生事故时卢先生就在车内,因而卢先生是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应当对卢先生的死亡进行理赔,遂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张女士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二审则予以改判,驳回了张女士的索赔请求。
案情回放
车上人员投保险车主遇险遭拒赔
卢先生于2006年为其一辆天籁5座客车与华泰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为人民币5万元×5座;保险期限自2006年12月5日零时起至2007年12月4日二十四时止。 2007年1月13日15时15分许,卢先生的朋友驾驶被保险车辆行至沪宁高速公路某处时,撞击路中隔离护栏后失控,卢先生甩出车外跌地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此次事故另造成其他3名车内人员受伤。随后车辆起火燃烧,事故中车辆损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沪宁苏州大队认定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下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后卢先生之妻张女士向华泰保险公司索赔,华泰保险公司赔付了部分损失,但拒绝赔付卢先生的相应损失。张女士遂起诉,要求判令华泰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5万元。审理中,张女士表示,当初车上的5个座位都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也只有5个座位,出险时卢先生就在车内,并且也是伤亡的人员之一,所以卢先生是事故中的车上人员,华泰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华泰保险公司则认为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应当包括被保险人卢先生。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华泰机动车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中规定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但该保险合同对保险车辆限载5人即5座是明确规定的,被保险人卢先生选择向华泰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时与华泰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对保险车辆的所有5座均予以投保,华泰保险公司亦予以了承保,华泰保险公司承保后应视为接纳了被保险人同时作为车上人员进行承保。现双方对华泰保险公司承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否包含被保险人卢先生发生争议,在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华泰保险公司的理解。遂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华泰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了上诉。
一中院审理认为,在被保险车辆出险时,投保人卢先生确实属于车上人员,但其是否享有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权利,则应根据保险法规定来确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定义,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作为责任险的一种,其保险标的应当是被保险人需向除自己之外的车上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自身的损失不应属于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不能因为华泰保险公司承保5人座车上人员责任险即认为华泰保险公司接纳被保险人卢先生同时作为车上人员进行承保,孙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改判驳回孙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