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

 所属分类:  2013-4-14 16:36:26    加入收藏


  本条包括三层含义:

  (一)下列四类事项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除外责任:

  第一类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车者、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未取得驾驶资格”是指:

  1.无驾驶证。驾驶证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具有驾驶某一车型资格的技术证明,是上道路行驶车辆的法定证件。驾驶人无驾驶证情况包括:一是驾驶人身体、年龄等方面不符合驾驶条件或者驾驶技术达不到规定要求,未取得驾驶证;二是驾驶人未通过正常的学习、考核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渠道获得驾驶证;三是驾驶人伪造、变造驾驶证;四是驾驶证被依法吊销。

  2.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准驾车型是指申领驾驶证人员经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部门在其驾驶证上签注,准予其驾驶机动车的类型。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必须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等同于无驾驶资格。

  3.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非有效驾驶的情况。

  第二类除外责任为驾驶人醉酒驾驶肇事的。酒后驾车尤其醉酒驾车是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2004年全国因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共计11959起,占交通事故总数的2,31%,死亡人数4658人,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4.35。鉴于饮酒和醉酒性质不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进行了不同的处罚规定,前者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后者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而言,往往保险责任、赔偿标准都会成为被保险人关注的重点,而免责条款却常常被忽略,正是这种主观上的忽略为日后的理赔埋下了争执的种子。

  交强险与传统商业险的除外责任有着很大差异,为了使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在我们关注交强险保险责任的同时,也要对交强险的责任免除有充分的理解与认识。

  细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总结起来,无非是两类。

  一类是需先垫付后追偿的除外责任。

  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在本条中,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明确了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人身伤害的抢救费用予以垫付,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保险公司不负责受害人生命体征稳定后的医疗费用,该费用由致害人直接支付,这里强调的是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是有责任限额限制与垫付范围的,抢救费用最高垫付金额为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抢救费用的最高垫付限额为1600元人民币,垫付范围是人身伤害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其它费用。对保险公司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在传统商业险中,保险公司对除外责任所发生的费用不予垫付与赔偿。

  一类是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除外责任。

  交强险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在本条中,第一项责任免除所指的故意行为是受害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发生存在主观上心理方面的故意,在主观心理上希望或者放任交通事故结果的发生,对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可将其作为责任免除,需要区分的是受害人有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例如:驾车逆向行驶),但受害人不希望或者放任交通事故的发生,此种情况保险公司不能将其作为责任免除,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项责任免除明确排除被保险人所有和管理的财产,以及本车上的财产,强调交强险责任保险的对象在物理上应位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

  第三项责任免除的内容均为间接性财产损失,交强验是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而间接性损失则不属于基本保障之列。

  第四项责任免除是强制保险制度的一个创设目的,倾向于减少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不鼓励事故当事人在强制保险项上的损害赔偿问题形成诉讼。以上所述四条基本囊括在传统商业三者险中的责任免除中。

  交强险产生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交强险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相对传统商业险而言,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保障程度和覆盖面已经大幅提高。但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避免道德风险等原因,交强险设立责任免除,为了有效保障被保险人的自身权益,更好地处理交通事故、办理索赔事宜,这不仅需要被保险人对交

  强险的保险责任等要有充分的认识,还要对交强险的责任免除有足够的理解。

20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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