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责任

 所属分类:  2013-3-11 14:06:31    加入收藏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和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平行坠落;

    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

    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2013年5月9日

车险理赔服务:高科技查勘
    IT领域中全新的3G无线技术,为中国保险业的服务创新提供了更为现代化的思路和崭新的高科技舞台.据记者了解,目前,行业内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将3G技术运用于车险的现场查勘定损,极大地提高了理赔服务的效率和效果,获得众多客户的称赞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肯定.采访中,宁波保监局财产险监管处处长毛小兵向记者介绍,长期以来,车险的查勘定损主要依靠个人的技能,经验和沟通能力,其工作质量高低主要取决于个人素 质和责任心,由于缺乏后台及时的信息支持和实时有效监督,工作质量成为理赔管理的短板.同时,车险查勘估损的移动性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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