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不应“免责”

 所属分类:  2013-3-11 17:23:38    加入收藏
 受害方:保险公司不应“免责”

  原告代理律师邢庆军提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据该规定,只要发生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形,保险公司即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引用的《条例》中的规定,是为了区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谁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调整的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对第三人的免责问题。”邢庆军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引用的“免责条款”曲解了交强险维护交通事故受害者利益的本意,所以本案中不适用该规定。

  邢庆军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包括伤残赔偿金等。

2013年3月3日

购买车险认可的,是品牌
    不久前,财金周刊与汽车周刊联手推出了汽车保险的“认可”与“不认可”调查活动。这个调查分两块内容,一块内容是投保人推荐自己心中“认可”的汽车保险服务商;另一块内容则是让投保人说出自己心中“不认可”的汽车投保过程中的服务细节。 认可的,是品牌 本次活动的一项内容是推选投保人心目中值得信赖的车险品牌。推选方式是投保人利用手机短信,给自己认为汽车保险各方面都比较满意的保险公司投上一票。截至上周四,我们收到了短信投票4369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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