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哪些要求

 所属分类:  2013-3-12 14:49:55    加入收藏
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摩托车、拖拉机或其他经保监会同意的业务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单。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单并手工填写发票,但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准确补录到业务处理系统中。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或其他有条件地区,可根据当地的统一要求,对摩托车或拖拉机也使用交强险保单,取消手工出单。

    (二)保险公司签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有关内容不得涂改,涂改后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无效。

    (三)未取得牌照的新车,可以用完整的车辆发动机号或车辆识别代码代替号牌号码打印在交强险保险标志上。

    (四)已生效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通过业务系统重新打印保险单、保险标志。重新打印的交强险单证或保险标志应与原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内容一致。新保险单、保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与原保险单号码能够通过系统查询到对应关系。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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