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本车人员保护制度

 所属分类:  2013-3-12 18:54:57    加入收藏
本车人员保护

    大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沿袭了以往保险实践中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做法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人范围以外。之所以将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乘客)、被保险人排除在交强险的受害人之外,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负责人2006年3月28日就《条例》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限定受害人范围,一是考虑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二是考虑到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要求从事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害可以依法得到赔偿。”可见立法者将本车人员排除在外主要是基于本车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已由承运人强制责任险所涵盖。但应当注意的是,《道路运输条例》中强制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仅限于客运经营者,这也就意味着大量没有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车上人员将无法获得保险保障。

    (二)由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系一种为被保险人自己同时兼为受害人利益之保险,而且后者的利益保护甚至超过了对被保险人自己的保护而成为了整个交强险制度追求的目标。如果交强险仅以投保人为单一责任主体,仅以投保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则当投保人以外的人驾驶被保险汽车造成交通事故使受害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将因其并非被保险人而对受害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这将导致受害人的损失可能得不到及时的填补,所以各国交强险立法纷纷将被保险人的范围进行扩张,将因(有权或无权)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造成交通事故之人均纳入被保险人范畴,学者们称之为“共同被保险人,而投保人则称为“记名被保险人”。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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