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有责任的赔付限额

 所属分类:  2013-3-13 10:47:30    加入收藏
交强险赔偿限额


    ◆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6万 (新)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2013年4月7日

车险投保 注意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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