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

 所属分类:  2013-3-13 16:01:39    加入收藏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九) 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 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01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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