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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