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亮点四:免责条款不再是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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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4 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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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四:免责条款不再是道“坎”
作为普通的投保人,大多对林林总总的保险条款并不熟知,往往到处理事故时,才知道自己的事故属于免赔条款范围。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