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未对免责说明做解释 免责条款被判无效

 所属分类:  2013-3-26 22:39:34    加入收藏


   仲裁认为免责条款未书面告知,保险公司仍应埋单

  车险保期还没过,车辆却因未能及时年审失效,还能利用车险获赔吗?当然。广州市仲裁委裁定认为,虽然保险合同中有相关免责条款,但因未能书面或口头向合同当事人告知并说明,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要赔付。

  市民黎先生为私家车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险期间,黎先生的车辆失窃,随之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但保险公司拒赔,称双方的保险合同中有关于责任免除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黎先生送保的车辆,虽然尚在保期,但因其已过年审有效期,在出险时未对被保险车进行有效年检,所以不予赔付。因双方矛盾无法解决,最终双方依约定向广州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庭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除应在保险单上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外,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客户作出明确说明,以使其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已经提示注意免责条款,但没有对免责条款向黎先生进行说明,对于其理解免责条款并无帮助,不符合明确说明的限度。而保险公司主张的口头告知,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最终认定,在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的情况下,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最终裁定,保险公司应向黎先生赔付9.6万余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201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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