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能否拒赔1:标的物转让未批改

 所属分类:  2013-3-14 20:29:29    加入收藏

 保险合同中确实存在一大部分格式条款,但并非格式条款都是“霸王条款”

  因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排除己方责任、逃避赔偿责任引发的纠纷非常多,而事实上,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中存在着诸多“要害”,保险利益人稍不留神,合法权益就难以维护。通过交通事故审判案例的结果来看,当前保险免赔条款中暗藏“玄机”。

  能否拒赔1:标的物转让未批改

  2009年10月,被告吴汉驾驶奔朗公司的汽车与原告黄理所有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财产损失29108元。而由于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已由原车主郑谦过户到现有车主被告奔朗公司的名下,但没有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据此辩称,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分析认为,第一,被告保险公司的该条责任免除条款中并未明确办理批改手续的期限,本案中保险车辆过户登记日至事故发生日不足一个月,因此被告奔朗公司对于事故发生时尚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的解释合理;第二,虽然未办理相应的保险批改手续,但奔朗公司作为保险车辆的受让人,依法承继了被保险人即原车主郑谦的权利和义务;且被告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实保险车辆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引致了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

  最终,法院对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商业三者险中责任免除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范围内对本案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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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无责不赔” 在一些车主无责任的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并不会赔偿车主损失。 大华在一次外出中不幸与一辆飞驰而来的货车发生撞击,这次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大华并没有能从货车司机刘某处获得赔偿。大华觉得,自己既然投保了车险,那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否则自己就白白损失了大笔的修理费。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原因是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依据投保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大华无责任。 有财提醒:这类事故在车险的赔偿中屡见不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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