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之交强险垫付款被成功追偿
2008年9月23日14时50分许,刘某醉酒驾驶标的车苏HXXXX学轿车,沿淮安市经济开发区飞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至嘉兴路口处,撞倒骑电动车沿嘉兴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钟某,造成钟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事发后,刘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受交警队委托,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0年6月对钟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并作出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2010年7月,钟某向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淮安人保财险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于2011年2月作出判决,判决江苏淮安人保财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钟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2万元。2011年5月12日,该公司支付了赔偿款。
为尽快追回先行赔付款,江苏淮安人保财险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有关规定向致害人追偿,诉请法院判令刘某、淮安市克江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连带偿还12万元。2011年11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淮安市分公司交强险垫付款12万元、淮安市克江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支付款项手续,为此,江苏淮安人保财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淮安市克江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提出每月支付1万元的请求,江苏淮安人保财险未同意。
2012年8月,经过不懈努力,江苏淮安人保财险办案人员查到了克江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的存款账号,并将此账号提供给了法院执行局。其后,执行局从驾校账上划扣了其全部存款,总额为9000余元。
为继续追偿,2012年10月,该公司办案人员与执行局法官们一道来到驾驶员刘某的户籍所在地执行,但未能找到刘某本人,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他们不辞辛苦,连续奋战,辗转到淮安市车辆管理所,在车管所工作人员的通力协助下,顺利办理了查封克江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的10辆轿车的手续。随后执行局组织警力,淮安市分公司组织人力和拖车一起来到该驾校执行已查封的车辆,还准备拘留该驾校原法定代表人。在强大的阵势面前,原法定代表人最终同意支付12万元,并于当日将12万元现金追偿款转入公司账户,至此,江苏淮安人保财险交强险醉酒垫付追偿案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为公司交强险垫付追偿工作的深入探索提供了宝贵经验
201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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