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车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处理

 所属分类:人保车险   2013-3-14 21:32:03    加入收藏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第二十二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2013年3月24日

平安简化理赔手续给遇难者相应的赔款
    6月7日,中国平安对在成都“6·5“公交车燃烧事故中死亡的两名客户简化了理赔手续,分别为遇难者家属预付2万元理赔款。据悉,这是事故中遇难客户获得的首笔保险赔款。6月5日,中国平安立即启动紧急预案,成立专案理赔工作小组,初步核实有两名公司客户陈某、姚某遇难,两人均购买了平安人寿“稳赢一生“万能险产品,保额分别为1万元和1.3万元。为此,中国平安紧急决定向两名遇难者家属分别预付赔款2万元。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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