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车险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履约保险投保人的义务

 所属分类:太平洋车险   2013-3-15 22:17:51    加入收藏

投保人的义务

  第十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交验《购车合同》、《抵押合同》、《车辆行驶证明》、机动车辆(含盗抢险)保险单及办理汽车抵押登记手续证明,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的,应一次缴清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正本交被保险人存执,保险费收据交投保人存执。

  第十一条  投保人对于本保险单所载的汽车不得擅白转让、出租、改装或非法使用,并应尽保养和维护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

  第十二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投保人对于导致风险变化的各种情况,应在十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不履行上述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担负保险责任。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并依《抵押合同》处置抵押汽车。

  第十五条  发生本保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后,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呵将被保险人依《抵押合同》取得的抵押权转移给保险人,抵押权转移后,保险人可以先予赔偿。

2013年5月19日

车毁人亡未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通告遭拒赔
    妻儿遭人绑架,结果车毁人亡。悲痛欲绝的丈夫未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通告,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车辆保险金。昨日,禅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付八成赔偿责任。 去年3月28日,原告张某为其丰田吉普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40万元、全车盗抢险26.6万元等。去年8月28日,其妻儿驾该车遭人绑架杀害,次日,该车遭焚毁。案犯于去年9月2日被抓获。 事后,张某多次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未果,近日向禅城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车辆保险金24.7546万元。后法院查明,车辆被抢劫后,张某未在合同约定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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