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的义务
第十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交验《购车合同》、《抵押合同》、《车辆行驶证明》、机动车辆(含盗抢险)保险单及办理汽车抵押登记手续证明,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的,应一次缴清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正本交被保险人存执,保险费收据交投保人存执。
第十一条 投保人对于本保险单所载的汽车不得擅白转让、出租、改装或非法使用,并应尽保养和维护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
第十二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投保人对于导致风险变化的各种情况,应在十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不履行上述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担负保险责任。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并依《抵押合同》处置抵押汽车。
第十五条 发生本保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后,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呵将被保险人依《抵押合同》取得的抵押权转移给保险人,抵押权转移后,保险人可以先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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