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车过户后出事故 理赔缘何遭拒

 所属分类:  2013-3-15 23:30:25    加入收藏
 2007年7月23日,韩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和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陪率特约险)。在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0.1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中注明: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07年10月9日,韩某将该被保险车辆转让过户给黄某。10月10日上午,黄某驾驶该车与赵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赵某、乘车人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支出5070.48元。赵某住院治疗21天,医疗费支出10452.96元。2007年10月24日,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赵某承担同等责任。2008年2月26日,有关部门确定赵某属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黄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查勘,确认轿车损失12500元,电动自行车损失2200元。事故发生后,黄某直接向王某家属赔款30万元,向赵某赔款5万元。

    事故发生当日,黄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予以办理,同意交强险保险单自2007年10月11日被保险人由韩某变更为黄某。2007年11月1日,黄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同意该保险单自2007年11月2日车牌号进行变更,其他条件不变。随后,黄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不予赔付。

    法院认为,交强险保障的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的利益,系法律强行规定的社会保障性险种,针对的是特定车辆投保,保险单有效期内车主的变化不影响保险的效力,保险单即便没有批改,保险公司亦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评析

    由于实施交强险负有社会管理功能,其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保障“随车不随人”,因此在被保险车辆转让中,只要是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保险公司一般都应赔偿。即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后,无论车辆发生几次转让,即便保险公司没有批改保单,并不影响交强险的效力,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对事故中的第三者承担责任。

2013年7月2日

暴雨时节建议车主最好购买涉水险
     近日,全国各地的不少车辆因暴雨而“泡汤”,“涉水受损”的车辆理赔问题引起关注。日前从保险公司获悉,由于车损险并不对涉水行驶或水淹情况下因车主操作不当引起的发动机损失进行赔偿,因此要避免损失,建议车主最好购买涉水险。 “目前全国的保险公司对机动车保险都有相同的规定。尽管现在不少车主都给汽车投保了全险,但是殊不知,涉水险并不在全险中,即使现在车辆被淹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也得不到赔偿。”人保财险的相关负责人这样说。经过查看几家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发现,竟然清一色的都将发动机损失列为除外责任...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