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3日,韩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和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陪率特约险)。在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0.1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中注明: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07年10月9日,韩某将该被保险车辆转让过户给黄某。10月10日上午,黄某驾驶该车与赵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赵某、乘车人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支出5070.48元。赵某住院治疗21天,医疗费支出10452.96元。2007年10月24日,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赵某承担同等责任。2008年2月26日,有关部门确定赵某属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黄某立即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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