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处理 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3-16 14: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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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12日,杨先生
酒后驾车,与李女士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杨先生承担全部责任。后经
汽车修理站估算,修理李女士的车辆,要花费42000元。杨先生投保第三者责任
保险,保险限额5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这是酒后驾车,因此不予赔偿。随后,李女士向法院起诉杨先生和保险公司,法院认为,本案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当认为是强制保险,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判令保险公司赔偿420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解析:
我对这个判决是不认同的,按照现在北京市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中的6万元拿出来,作为交强险来对待,在这个限额内,比照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划分,按照无责赔付原则对待。但是问题在于,法院对保险限额问题没有搞清楚,而只是简单地把6万元限额机械地拿来,只要赔偿数额不超过6万元的,一律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法院在按照交强险的方式对待第三者责任险的同时,却没有按照交强险的保险限额来对待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
我们假设一下吧,同样是本案,假如涉及到的不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是交强险,那么对于李女士近五万元的财产损失,会判保险公司赔偿吗?答案是:一定不会。
这是因为,交强险虽然保险限额统称6万元,其实这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其限额是分不同种类、不同情形的,其中,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可见,保险限额的合计是6万元,而并非一律6万元。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则保险限额最多不过2000元人民币而已。
假如本案所涉保险不是第三者责任保险,而是真正的交强险,那么交强险赔偿原告的损失会是多少呢,最多只有2000元。不能把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的赔偿限额,硬生生地说成财产保险的赔偿限额,这就是张冠李戴、就是指鹿为马了。
本案所涉保险不是交强险,是被法院视为交强险对待的。视为交强险也好、比照交强险也好,都有一个目的,是把本来不是交强险的保险作为真正的交强险来对待,那么就应该按照真正交强险的规定来办,对于财产损失,最高赔偿限额应是2000元。而如果把财产保险的赔偿限额也理解成了6万元,就意味着人为地将交强险限额增加了30倍,实际上完全突破了交强险的规定,这哪里还是什么视为、比照交强险呢?
所以我认为,本案中按照法院的思维逻辑,保险公司最多应该赔偿2000元而已,法院的一审判决值得商榷。
一般保险期限是1年,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短期投保。商业险保险期限开始日期最早为投保次日零时,您可以任意选择投保起始时间。保险期限:填写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保险责任的起期必须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的次日零时之后。
[示例1]
某投保人2005年1月1日提出投保申请,保险期限为一年,要求起期日为次日,保险期限填写为:2005年1月2日零时至2006年1月1日二十四时止。
[示例2]
某投保人2005年1月1日提出投保申请,保险期限为一年,要求起期日为10日后,保险期限则填写为:2005年1月12...
查看全文>> 从3月1日起,全国将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酒后驾车的交强险费率最高上浮60%。不过,沪上多家财产保险公司透露,上海地区尚未出台最新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
费率浮动区分饮酒和醉酒
日前,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浮动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和省级公安机关要在充分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在公安部和保监会确定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幅度内...
查看全文>> 车辆保险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计算最终保费。商业险分为主险基本险以及附加险。相关的保费,要根据所选择的保险公司,具体的车型,使用性质,车辆年限,承保险种,保额具体计算保费。所提供的信息不同,保险费也不同。
1.车辆损失险保费=基本保险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
2.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固定档次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险费
3.全车盗抢险保费=车辆实际价值×费率
4.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保费...
查看全文>>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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