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肇事者,免赔30%的保险合同规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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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6 14: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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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合同合理? 近日,市民周先生发现自己的车前脸被撞伤,报了警但没找到肇事者。保险公司定损的费用为1155元,但却表示按公司保险合同中“找不到肇事者,免赔30%”的规定只支付70%的赔偿费。
类似的例子不在少数。
去年初,龙泉的邵先生下楼准备用车时,发现自己崭新的中华车的后车窗玻璃被鞭炮炸得粉碎。邵先生购买了玻璃单独险,但报案后保险公司却以他没有找到肇事者为由,只赔损失的70%。
律师说法:
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周涛律师认为,《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也就是说,只有在车主明知是谁损坏了车辆却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最终找不到肇事者,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利因此受到了损害时,保险公司才可以以减少损失赔偿的形式来惩罚被保险人的过错。唯有在这种情况下只赔70%的做法才有一定道理。
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车主都是没有办法找到而不属故意放掉了肇事者或者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此时保险公司如果不能证明因车主过错导致了公司不能正常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的话,理应全额赔付车主损失。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以“找不到肇事者为由”只赔70%的做法是没有道理的。一辆机动车可能遭受各种各样的人为损害,有些损害不能确定侵害人,正是由于可能存在这种不测风险且人们无力抗拒才要把这种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现在以牵强附会的理由免除部分赔偿责任,这等于是保险公司又要把这个风险再转嫁给被保险人。
签订免责条款应公平合理
周律师认为,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理应公平合理。车主对于保险合同中,此类免责条款也要多长一个心眼,看清楚具体内容再签字,如有异议一定要及时协商。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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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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