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术语定义
合同术语定义
(一)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本保险合同中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本保险合同中是指投保单上载明的人。
(三)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本保险合同中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人。
(四)保险车辆: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本保险合同中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载明的车辆。
(五)保险车辆使用过程:是指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
(六)自然灾害: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七)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八)施救措施:是指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减少和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施行的抢救行为。
(九)保护措施: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保险车辆损失扩大和加重所施行的行为。
(十)合理费用:是指保护、施救行为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十一)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
(十二)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是指保险车辆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但为逃避人身侵害,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并于事故发生后四小时内主动报案者,不在此列。
(十三)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时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十四)实际价值:是指与保险车辆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
(十五)变更用途: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或改装变型。
(十六)增加危险程度:是指订立本保险合同时由于未曾预见或未予估计可能增加的危险程度,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在承保时决定是否加收保险费或接受承保。
(十七)保险车辆全部损失:是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
(十八)保险车辆推定全损: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80%时,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同意,视为保险车辆推定全损,保险人按保险车辆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赔偿。
(十九)保险车辆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
(二十)新增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
(二十一)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