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车险纠纷的机制应尽快健全

 所属分类:  2013-3-16 17:24:21    加入收藏
福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不久前评出2008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车险价格起争议,保险车辆难修复”排名榜首。笔者以为,保险公司有些冤。这个案件的发生,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估价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的。我们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这个案件。

  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通常不会涉及第三方。不过,车辆损失保险有些不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但保险合同的履行却涉及到4S店等汽车修理商(汽修商)。保险公司最终赔付不能超过汽修商的修理或更换费用,因此,汽修商的要价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如汽修商要价过高,保险公司依然按高价赔付,则不仅保险公司的经营难以为继,且损害了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超出正常赔付部分的赔款,一定出自其他被保险人的腰包。这也是保险公司碰到此类案件为何总是暂时不予赔付的原因。

  然而,商人都是趋利的,汽修商总希望将修理价格订得越高越好,保险公司却只愿意承担自己认为合理的价格,所以,双方总是谈不拢。特别是在汽修商垄断经营的情况下,这种矛盾尤为突出。例如,假如一城市只有一家修理奥迪汽车的修理商,所有奥迪汽车都需要在该修理商处修理,或者只有少数几家修理商,且形成了价格联盟,则不能排除修理商漫天要价的可能性。这个时候,制造问题的不在保险公司,而在汽修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当然也是汽修商。如果此时消费者协会一味指责保险公司,难免有失公允。当然,在修车市场竞争充分的情况下,一汽修商漫天要价,车主最好选择别的修理商,以免成为保险公司与汽修商之间的“夹心饼干”。

  化解这一矛盾,应当引进第三方损失评估机制,这就是公估机构。但是,公估机构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因为公估公司的评估结果并不是强制性的,汽修商或者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不予理睬,矛盾依然无法解决。要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诉诸具有强制力的机构,譬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但是,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法院,审理案件都需要较长的时间,让消费者疲于奔命。以笔者之见,最快的解决方式,是建立一种便捷而具有相对强制性的机构解决此类纠纷。具体办法是,由保监会或者各地保监局牵头,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协会,以及汽车修理行业协会派出代表组成车险损失评估机构,该机构应聘请保险法律专家、消费者保护法律专家、汽车公估行业专家作为委员组成专家库,共同处理此类纠纷。不过,发生纠纷之后,保险公司也可以与汽修商约定先由保险公估公司评估损失,若不服保险公司评估,再寻求车险损失评估机构的评估。

  车险损失评估机构既有保险行业协会参加,又有汽车修理行业协会参加,加之有作为保险监督管理结构的保监会或保监局牵头,可以同时发挥行政机构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的双重作用,其裁决具有半强制性,能够有效遏制车险领域的修理价格纠纷。

  今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即将生效,该法要求保险公司最迟于30日内作出损失核定,这无疑对保险公司提出了很高要求。为此,保险业必须迅速建立车险损失评估机构处理类似本案的问题,否则将可能受到法律的处罚。

  关于本案,笔者对消费者的建议是,消费者最好努力提高对保险知识的了解,目前,我国保险消费者的保险知识匮乏,以为只要是修理的支出,不管是否合理,保险公司都应当赔付,更有消费者以为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汽修商之间的合同,出现价格纠纷与自己无关。因此才会出现上述现象。在修车市场竞争充分的情况下,消费者完全可以对汽修商另作选择,免受“夹心饼干”之苦。同时,无论是消费者协会还是法院,也都应当学习保险和保险法的知识,寻找问题的真正症结所在,不应将所有保险纠纷的问题都归咎于保险公司。

2013年1月30日

投保时咋说都行 理赔时相互扯皮
    投保时咋说都行 理赔时相互扯皮张先生通过电话投保购买车险时,再三向保险公司确认是否在所有4S店维修都没有差价,保险公司均给予肯定的答案。但最近出事故要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只有去指定的4S店维修才能全额赔付。张先生拨打保险公司的投诉电话投诉,保险公司人员说公司确实承诺没有差价,出现这个问题就该找当地理赔部人员处理,而理赔部人员答复说投保部人员对大连市场不熟悉,大连市场有差价,应该找投保部人员处理。到头来长途电话打了十几个,却没有人员为此负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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