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不久前评出2008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车险价格起争议,保险车辆难修复”排名榜首。笔者以为,保险公司有些冤。这个案件的发生,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估价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的。我们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这个案件。
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通常不会涉及第三方。不过,车辆损失保险有些不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但保险合同的履行却涉及到4S店等汽车修理商(汽修商)。保险公司最终赔付不能超过汽修商的修理或更换费用,因此,汽修商的要价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如汽修商要价过高,保险公司依然按高价赔付,则不仅保险公司的经营难以为继,且损害了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超出正常赔付部分的赔款,一定出自其他被保险人的腰包。这也是保险公司碰到此类案件为何总是暂时不予赔付的原因。
然而,商人都是趋利的,汽修商总希望将修理价格订得越高越好,保险公司却只愿意承担自己认为合理的价格,所以,双方总是谈不拢。特别是在汽修商垄断经营的情况下,这种矛盾尤为突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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